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教学场所对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教学场所对外使用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场所对外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履行工作职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保证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将教学场所以有偿或无偿使用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在短期内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教学场所对外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体现成本补偿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产效能。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利用教学场所从事非公共服务类活动或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教学场所对外使用的范围包括学校所属各类教室、机房、实训室、智慧微课室、课程制作中心、多功能会议室、体育馆、运动操场等。
第五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对教学场所对外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教学场所对外使用。
第六条 教学场所对外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人员、场地、财产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向学校缴纳教学场所使用费(不含人工费以及其它宣传条幅、纸张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见附件1),使用费全部交至学校财务处,由学校统筹使用,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截留、隐匿使用费或利用使用费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教学场所对外使用审批流程:
(一)校外使用单位向学校承接部门提出使用教学场所的书面申请(公函)。
(二)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承接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教务部、安全保卫部意见,报教学场所日常管理部门初审。
(三)承接部门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教学场所对外使用审批表(见附件2)。
(四)资产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五)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六)承接部门与使用单位签订教学场所对外使用合同 (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供格式合同,见附件3)。
(七)使用单位办理交费手续。
(八)承接部门将教学场所对外使用合同和学校财务部收取使用费的记账凭证交至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九)资产管理办公室向教学场所日常管理部门下达使用通知单。
第九条 教学场所日常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外使用教学场所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教学场所使用管理台账。
第十条 学校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以无偿方式的使用行为,参照上述流程审批,并经校长授权后使用。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单位的使用费用由相关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给予30%-50%优惠。
第十二条 对外有偿使用教学场所收费标准,根据市场变化,每两年修订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