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管理制度

det365在线平台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2-23 浏览:

山西财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2019〕第10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17〕第44号)、山西省财政厅《省属大中专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晋财资〔2018〕第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处置行为;统筹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评估、清查;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策。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价值管理,其管理学校固定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全校的固定资产价值总账和分类账簿。

(二)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对固定资产计价与记账。

(三)会同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固定资产盈亏盘账。

(四)定期与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对账处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实物管理。其管理学校固定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资产清查及实物账册的管理。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定期进行账、物的核对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统计报表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根据各部门采购计划,组织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报批工作,并对该类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其管理学校固定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定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计划,定期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五)负责保管和维护本部门的仪器设备。

(六)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上交、报废、丢失的有关手续;对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并报告丢失损坏的原因。

(七)负责办理本部门人员调出、退休或其它原因离校时的财产清理与收缴工作。

各部门必须由一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及账目。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类。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入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全校固定资产的购置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各部门应在上一年度12月份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编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填写“采购计划”;根据学校审批意见,资产管理办公室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财务处将“采购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各部门固定资产购置时,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学校采购制度和程序进行;固定资产配置按学校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必须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计价、入库、建卡等手续,财务处办理记账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一)各部门经办人员在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山西财专固定资产入库单》、发票和供货方提供的购置清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如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填写不清楚,必须提供产品说明书。基建竣工交付使用,但没有最后决算的固定资产,要估价入账,待决算后根据验收报告进行调账。

(二)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号、注册、签章,并在《山西财专固定资产入库单》会计记账联上加盖“山西财专固定资产专用章”。

(三)各部门不按以上程序办事,或提供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报销手续,擅自办理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财务处负责建立全校的固定资产资金总账;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分户账和卡片,记录全校固定资产数量、价值、型号、购进日期等;各使用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

第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对账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一)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各使用部门每年对账一次,也可不定期与各使用部门核对账目,并督促、检查各使用部门资产使用情况,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从而保证总分类账户核算的正确性和账目登记的统一性。

(二)各使用部门也可不定期与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即时处理。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各使用部门发生账目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调账。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登记,并保证记录清楚完整。

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桌椅等)全部记入所在部门,由各部门记入个人名下使用。

任何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的固定资产,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凡使用损坏或丢失的要折价赔偿,否则,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离退人员及调动人员在办理退休及调动手续前,应及时交清自己以前使用或管理的各种设备。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清查,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条形码管理,以备随时核查。

(一)山西财专固定资产条形码(除图书、软件部分)标签的形状为长方形,它的正上方为“det365在线平台”,中间为“名称”“条形码”,下方为“编号”“部门”的字样。

(二)条形码制作与粘贴:资产管理办公室按固定资产账目统一打印各部门固定资产条形码。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条形码的粘贴工作,保证其牢固、规范。一般情况下,条形码统一贴在该固定资产正面的右上角明显处,若固定资产有附件时,条形码一式两份,统一贴在其主、附件正面的右上角;若固定资产附件不只一件时,可根据附件数量重新制作条形码。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调拨及维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是指固定资产在学校各部门之间发生的移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校内互相借用,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借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期返还,如有损坏或丢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学校内部两个使用部门之间的调拨,由调出部门、调入部门共同填写《山西财专固定资产移交接收登记表》,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变动部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须相应调整账目。

第二十三条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进行调剂。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未经学校许可不得私自出租或出借,一经发现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分年度、有计划的进行,并列入年度预算。大型基建、水、电、暖设备、房屋及构筑物的一般维修及办公、教学等公共设施由后勤处统一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通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等的维修,首先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损坏的,在保修期内,应直接找商家更换或修理。已超过保修期的,依据采购合同终身保修的约定,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门找商家维修。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我校固定资产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调拨、转让、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资产调拨。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转让,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是指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条件: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准予报废报损。

(一)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二)不符合计量标准,在使用中无法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三)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四)主要部件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五)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

(六)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应予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一)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山西财专固定资产报废(损)申请表》。

(二)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鉴定。

(三)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批。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根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一)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二)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部门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填写《山西财专固定资产报废(损)申请表》,按程序审批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三)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均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严格按国家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收入应全部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评比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学校对部门及个人的年终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可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决定扣缴;触犯刑律的,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一)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责任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部门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办理交接手续,致使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导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

第四十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