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为了规范图书馆的管理,充分发挥文献信息资源的作用,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读者持本人校园一卡通刷卡或人脸识别后,通过图书馆门禁系统进入馆内。校园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代借、转借。
第三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须保持安静,举止文明,行为得体,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 借阅管理
第四条 图书馆普通中外文图书为外借图书。古籍书、库藏本、样本书、复本较少的参考工具书、现刊、过刊、报纸等,只限馆内查阅。
第五条 借阅册数与期限
为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读者借阅图书册数及期限均作限定:教职工借阅册数为10册,借阅期限为 60天。学生借阅册数为5册,借阅期限为30天。读者在借期内均可续借1次,续期为30天。读者可通过登陆图书馆主页网上续借,亦可到借书窗口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 图书馆所有外借图书均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可以就室阅览,亦可外借。读者选书时,要注意保持图书排架顺序,每人每次限取图书一册,阅后及时放回原处或书桌上,以免乱架。选好欲借图书,到借阅窗口办理借阅手续后方能将书带出馆外。
第七条 读者在借书时要仔细核对所借图书与图书管理系统的借阅信息是否一致,检查所借图书是否完好。若发现书中有污损、缺页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交由工作人员处理。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由借书人负责。
第八条 读者应爱护馆藏图书文献,严禁圈点、批注、拆散、剪裁、污损、撕页,违者视损坏程度予以赔偿,损坏书籍归图书馆所有。
第九条 读者应按时归还图书,所借图书在寒暑假期内到期者,可在假期结束后的7日内归还;读者所借图书在法定节假日内到期者,应在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归还。在上述期限内归还者均不作超期处理。
第十条 学生离校,须归还全部所借图书,注销其借阅权限。教职工办理调出、退休手续时,须归还全部所借图书;以部门负责人名义办理集体借阅手续者,在办理调出、退休手续时,须到图书馆办理转接手续或归还部门所借全部图书。待完成上述手续后,学校相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调出、退休手续。
第十一条 读者若遗失所借图书,应立即向图书馆声明,并限期寻找。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应以同版本图书赔偿。如经努力仍无法获得同版本图书时,需按规定标准赔偿,赔偿均按照书刊的现行价格的倍数计算:
(1)普通书籍按 3 倍赔偿;
(2)工具书 、馆藏单本书 、贵重书籍 、特藏书籍按 8 倍赔偿;
( 3 ) 两册以上多卷书,如遗失其中一册或一册以上者,则按整套书价的2倍赔偿。
第十二条 凡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书籍携出监测仪以外者,一律视为窃书。对窃书者要在馆内通报批评,通知其所在单位,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建议依据校规校纪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借阅资格一年,同时按照遗失图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阅览管理
第十三条 读者在进入及离开阅览室时要主动在读卡机上刷校园一卡通,以便图书馆统计读者流量及阅览时数。
第十四条 阅览室文献资料只限室内阅览,一律不外借。未经允许,不得将文献资料携出监测仪之外。
第十五条 读者应爱护文献资料。严禁圈点、批注、污损、撕页,违者视损坏程度予以赔偿,对文献资料撕页者,视情况予以加倍赔偿。
第十六条 电子阅览室为读者提供电子文献及网络信息资源的阅览、检索、打印服务,为保证计算机的正常运行,读者不得随意删改、增添计算机内所存信息,严禁使用自带软件、光盘,严禁读者上网访问不健康及非法网站,一经发现,将上报学校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将个人网络帐号或学校统一账号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本校电子资源,严禁将所获得的文献批量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严禁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商业牟利。
第十八条 请读者悉心爱护阅览室设施,如因违章操作而损坏设施,须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保持室内干净整洁,严禁吸烟,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杂物,勿将饮料食品带进室内。
第二十条 自觉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喧哗,请将手机关闭或调至振动。
第二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请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第四章 首问责任制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为强化图书馆职工的责任意识,深化“以读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质量, 提高服务水平,图书馆推行首问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首问责任制是由首问责任人为读者、来宾提供服务或解答问题所推行的一种责任制度。凡读者、来宾来馆或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接触到的图书馆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做到“有问必答, 有求必应,有应必果”,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之类的词语搪塞读者和来宾,更不得不理不睬。
第二十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以主动热情的态度,了解读者、来宾的需求,解答或解决读者、来宾的问题。凡属首问责任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解决或答复。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指引到相应的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对读者反映的问题需领导研究或报上级审批解决的, 要认真作好登记,并约定办理和答复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凡受理的重要、重大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好首问记录。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来信来电来访留言人的姓名、性别及单位(住址)、询问、办理、反映的事由,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方式和办理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凡遇紧急情况、突发性事件,首问责任人要果断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不得延误,以免造成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七条 首问责任人凡因推诿、回避责任而没有完成首问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要追究首问责任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履行首问职责成绩突出、读者满意的,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职工必须加强学习,积极接受馆内业务培训,进一步熟悉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收藏情况和馆内各业务岗位服务内容、服务程序、质量要求等,确保首责任制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全馆人员均佩戴工作号牌上岗,欢迎全校读者监督。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图书馆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部门及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五管”要害部门的要求,做好“五防”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图书馆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图书馆财产和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成立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责任制,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图书馆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经常对工作人员和读者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大家的安全防范和警惕意识。
第三十三条 馆内各部(室)要认真贯彻执行防火、防盗、防破坏及其它事故安全防范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图书馆职工都有责任关心安全防范工作,任何人有权制止有损安全的倾向和行为,并与之作斗争。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苗头, 应及时处理并向馆领导汇报。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职工要了解本部室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使用方法、控制电源的地点,要做到“四懂四会”。
第三十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不得擅离职守,要注意出入人员,如发现可疑者,应立即检查其身份证件并及时报告。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关大门,清场闭馆时,要仔细检查门窗、水电,确保安全,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节假日要严格注意进馆人员,加强巡逻检查。
第三十六条 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擅离职守,并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要交接清楚。夜间值班人员,应在闭馆后,对全馆进行检查,以确保图书馆的夜间安全。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下班时应认真检查门窗、水电和各种电器是否关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室的钥匙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配制和借用。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现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贵重物品均应指定专人保管,应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四十条 安全使用电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确保用电安全。
第四十一条 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对全馆和各部( 室 )的安全防范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做到防患于未然。凡逢重大节假日,须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室),发出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向学校报告,请学校协助清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入馆, 严禁在馆内吸烟或用火,一旦发生事故,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将在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加强图书馆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使用网络系统时,应遵守计算机网络安全法规。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图书馆(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