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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3阅读数:

各学院:

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现将我校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三、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活情况、思想品德等方面综合表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太原市最低生活标准,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3.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5.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6.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7.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8.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9.无经济来源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山区的;

10.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1.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且消费较高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四、工作机构

我校学生奖助(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学院学生奖助(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行政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全体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认定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评议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认定小组名单在本学院公示。

五、工作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必须坚持政策宣讲告知、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批准的流程。

(一)资料发放: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学生申请:每学年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班级提交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生奖助(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审查:学院学生奖助(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学院学生奖助(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学院依照审查结果,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

(五)学校批准: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并审核各学院审查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六)绿色通道: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向学院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可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待入学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六、时间安排

(一)2016年6月15日-6月30日,完善机构,政策宣讲。各学院学生奖助(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助(资助)工作。学生奖助(资助)工作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其他奖助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教育、管理等工作。各学院于6月30日前将学院奖助(资助)工作组报送学生工作处。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认真学习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通知内容,在全院学生范围内进行宣讲告知,让每一个学生了解认定工作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流程,并发放《2016年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2016年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2016年9月4日-9月30日,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要完整填写《2016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2016年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申请印证材料递交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新生填写《2016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认定小组展开班级摸底和民主评议,班级集中认定工作结束后,将原始资料和汇总表交回学院。

(三)2016年10月8日-10月12日,学院审查建档。学院学生奖助(资助)工作组对各班级的认定工作进行审查,汇总并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材料。对班级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抽样调查,对学生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重点关注并及时解决。学院学生奖助(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须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奖助(资助)工作组予以反映。10月13日前,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报送的汇总表格和原始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四)2016年10月14日-10月18日,学校完成审核。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和原始资料,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学生奖助(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后建档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学院必须健全机构、规范认定程序;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开展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学生一律不得担任班级评议认定小组组长。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受名额限制。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各类资助项目。各学院要细致深入地开展认定工作,及时解决学生的疑问和面临的困难,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

(三)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学院要经常对学生开展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的教育,培养学生发奋成才、自强自立,报效祖国的良好品德。在学生中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培养团结互爱精神,帮助学生克服困难,保证学生健康顺利地成长成才。

(四)各学院要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生工作处将各学院报送的有关资料和认定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新生录取时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该表需盖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公章有效,其他证明材料可作补充材料。2014级、2015级学生使用学校发放的《2016年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须填写《2016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可使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表或复印件,填写完整后并由由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盖章后有效。2014级、2015级学生可使用《2016年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表或下载打印,填写完整后并由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盖章公章有效,彩色影印件、扫描件、图片件、照片件等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原始资料。

学生工作处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