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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教成[2007]11号)

2022年11月01日 14:51  点击:[]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教成[2007]11号)

各主办学校,各市教育局: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维护高等学校办学声誉,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

2、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备案登记表(略)

3、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年检表(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成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04]9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加强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晋教成[2002]18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我省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管理,提高函授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内、省外高等学校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函授站。

第二章    办学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学校可以自主举办成人函授本、专科教育。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专科学校,符合要求的可以举办成人函授专科教育

第四条        举办成人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应设置函授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主办学校函授教育开设的专业应是本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已有的专业,且有两届以上毕业生。

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以及艺术类、外语类专业举办函授教育须经教育部批准。

主办学校须派遣本校教师担任面授主讲教师,每个专业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主办学校面授主讲教师派出率应不低于60%,专业课主办学校面授主讲教师派出率应不低于90%。

第三章   设站资格、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举办学历教育的中等(含中等)以上专业学校,与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条件相当且专门开展教育培训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和有独立校园产权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开设工科专业的函授站应设立在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等(含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或大型企业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     函授站一般应设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的市级城市,且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第七条  主办院校应根据人才需求状况、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和办学管理能力合理设置函授站。省内普通本科院校在每市可设1—2个函授站,且开设的专业不应重复,在全省设站总数一般不超过20个。省内普通专科院校在每市可设1个站,在全省设站总数一般不超过12个。鼓励全国重点大学在我省紧缺专业举办本、专科层次的函授教育,设站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设站单位配备专职或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民办学校配备的管理人员应为签有三年以上合同的职工;配备或聘请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面授、辅导教师;具备满足函授教育要求的教学条件、生活设施设备,并能提供必要的办站经费。

同一设站单位所设函授站的数量不应超过3个。

第九条  函授站名称应明确反映主办学校和函授站所在地区,省外高校函授站名称一般应称“××学校山西××函授站”;省内高校函授站一般应称“××学校××函授站”或“××学校××(企业)函授站”。

 

第四章   备案和年检

第十条  在本省设立函授站实行备案和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  省内高校在我省设立函授站的备案、年检手续,由主办学校统一办理;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的函授站,由主办院校履行备案手续,由函授站履行年检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省设立函授站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主办学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站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

(二)主办学校对设站单位的考察报告,内容包括设站单位资质、办站条件等基本情况;

(三)主办学校与设站单位的建站协议,协议双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必须加盖法人行政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其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

(四)主办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专业目录,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主干课程教学大纲;

(五)函授站设站单位所在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函授站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教学保障、收费标准等的审核意见。

外省高等学校函授站还应有主办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应提供用于函授教育场地的产权证明,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七)填写《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省教育厅、市教育局、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各一份)。

第十三条  函授站履行年检手续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年检表》;

(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的建站协议;

(三)新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主干课程的教学大纲;

(四)本学期各专业各年级教学安排表。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函授站的资质,办学条件等进行复查,符合要求后予以公布。主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函授站。

省教育厅于每年5月公布通过年检的函授站。凡未公布的函授站,主办学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主办学校设立的函授站若有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同时抄送函授站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函授站的宏观指导和备案、评估检查、公示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函授站进行初审,内容包括设站双方资质、建站协议、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协助省教育厅监督函授站的办学行为,协助主办学校处理函授站办学中出现的问题;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函授站备案、年检和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主办学校要组织函授站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对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和教育质量负责;建立和完善函授站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要统一归口函授教育招生管理,不得委托各院(系)、函授站、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定期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不规范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违规办学、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的函授站,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妥善处理好函授教育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函授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做好所属函授站的备案和年检工作。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要加强函授站建设,逐步增加对函授站的投入,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及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解决函授站办学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配合主办学校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工作,做好函授站备案和年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不得乱收费。

第二十条  函授站要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教学及管理任务,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应以函授站名义从事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范围的活动。

函授站无权与其它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不得站外设站、站外设点;未经主办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事宜仍执行《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加强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晋教成[2002]18号)。

上一条: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下一条: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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