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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2019年01月30日 15:33  点击:[]

 

财会〔201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形成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现予印发。

 

  企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  政  部

 

  2019年1月28日

上一条: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下一条: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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