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揭开低税负背后的秘密

2014年03月25日 09:55  点击:[]

 

 

商贸公司税负偏低,利用估价入账少申报纳税,手段虽不高明,但若只注重账面上的审核,往往很难发现充分的证据。本案评估人员,从增值税进项发票入手,寻找证据支持,追踪核实购进货物的品名和数量,最终突破评估困境,揭开企业低税负背后的秘密。

 

案例

 

    2013年10月,某市国税局通过计算机选案,发现一经营家电的商贸公司2012年增值税税负偏低,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彩电、洗衣机、冰箱、电脑等11个品种,但是2012年增值税税负只有0.20%,与同地区、同行业增值税税负0.79%相比,低了0.59个百分点。同时,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发现,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也明显异常,仅为13.29%,与同地区、同行业相比,低了15.14个百分点。


于是,该公司被确定为评估对象。

 

2013年11月,评估人员来到该经贸有限公司,进行2012年度申报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检查。评估人员说明来意后,公司老板老杨不停地说:“现在家电生意不好做,竞争很激烈,我们是薄利多销,毛利率很低,利润低当然税负就不会高啦,我们也没有办法呀!”

 

评估人员核对了企业2012年的利润表后发现,该公司2012年销售毛利率还不到2%,再扣除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当年实现的利润确实不多,只有2万多元。

 

对一个年销售收入300多万元的企业来说,每年只赚2万元的利润,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其中,是不是另有隐情?

 

于是,评估人员翻阅了该公司2010年和2011年的财务报表。2010年和2011年的毛利率,与2012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一直以来,公司的毛利率都很低。毛利率不高,公司的规模却越做越大,这显然有悖常理。

 

接下来,评估人员又翻阅了公司2012年的财务报表,发现2012年5月、6月连续2个月,该公司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竟然都是258976.02元。对此,评估人员询问了办税人员李某。

 

李某解释说:“2012年6月,我家里有特殊的事情,当月来不及作账,就按5月份的发出商品进行了结账。不过,我后来都核对了,目前账簿和申报的完全相符!”

 

听完他的解释,评估人员感到李某是故意在掩饰账目的一些细节,5月和6月明明是同一数据,李某却一口咬定账簿和申报的完全相符,这其中,肯定有蹊跷。

 

第二天上午,评估人员调整工作思路,对该公司2012年申报的增值税抵扣联和货物销售发票进行核实、比对,并采用先进先出法,对冰箱的购、销价格进行了对比。

 

经过对比,评估人员发现冰箱的毛利率高达15%以上,与账簿上不到2%的毛利率相差悬殊。可是,李某对此却给出了这样的解释:“2012年冰箱赚钱,其他商品赔钱,平均计算,综合毛利率当然就低了!”李某的这句话,无意中提醒了评估人员。既然,除冰箱以外,其他商品都赔钱,那就从其他商品“开刀”吧。

 

出乎评估人员意料的是,其他商品,不但毛利率高达10%以上,而且购入的商品数量远远大于销售的数量。可是,公司每月的商品库存,基本都徘徊在100万元左右。这意味着,公司很有可能存在销售商品不入账的现象。

 

对此,李某又解释说:“我们购进商品时,有时来不及付款,就采取估价入账的方法。所以,发票上的商品数量、价格与账面的实有数量、价格不完全相符。”

 

这下,评估又陷入困境。要认定该公司税负低的事实,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接下来,怎么寻找证据呢?

 

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后,评估人员又重新调整了评估思路,决定从该公司2010年3月5日开业的日期核对。

 

由于该公司没有对库存商品进行分类核算,评估人员只能采取“两条线”的方法实施评估。一方面,对实际成本存货归类核算;另一方面,对计划成本估价商品部分进行比对、划销。

 

通过2天的纳税评估,评估人员最终确认该公司自2010年以来,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一方面,购进商品时全额入账,但销售商品时部分不入账,成本多入账,达到多抵扣增值税、多结转销售成本的目的,形成毛利率和税负率偏低的假象,从而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为了冲减账面上多余的存货,打着估价入账的幌子,任意冲减库存商品,自由调节资产负债表的逻辑关系,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经过评估人员的说服,该公司承认了错误,并补缴了少申报的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

 

分析

 

该评估案例是一起利用估价入账少申报纳税的典型案例,其手段并不高明,但评估人员在工作中,如果只注重账面上的审核,忽略增值税扣税等原始凭证的核实,就很难发现充分的证据。

 

针对该案,笔者有以下几点体会。该企业是一家从事家电销售的一般纳税企业。一方面,近年来国家实行家电下乡政策,消费者凭票享受优惠补贴,这给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因此,享受家电下乡的货物一般不会存在少申报、少纳税的现象。另一方面,企业购货一般都由大型企业提供,对方一般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购进货物的数量、价格相对比较准确。

 

由此看来,销售给非家电下乡消费者的货物,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成为该行业纳税评估的难点。针对这一薄弱环节,作为纳税评估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从进项发票入手,认真核实购进货物的品名和数量。然后核实企业存货的品名和数量,再剔除其家电下乡的销售信息。对于估价入账核算的商品只要分笔查找,逐笔划销,找出估价入账未取得发票的真实数量、价款,就能让不法纳税人无隙可乘,同时该类企业的评估难点也会迎刃而解。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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